内蒙古卫健委发文:监测公立医院药品使用
一地卫健委发通知,开展公立医院药品使用监测。
▍药品使用监测三级医院全覆盖
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通知》,按照国家国家卫健委相关要求,各地需要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分析工作。
内蒙古将按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二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50%、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10%的原则,选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分析。
其中,选取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覆盖全部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匀选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覆盖到各盟市及旗县,且信息化建设能够满足数据报送需求。
内蒙古将主要对选取医疗卫生机构当前的药品使用目录,2016年—2019年11月底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等进行数据监测分析。《通知》要求,12月25日前完成内蒙古全区信息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报送。
根据内蒙古卫健委的《通知》,针对公立医院药品监控,国家相关部门还将正式印发《实施方案》。
▍国家要求开展全面药品使用监测
今年4月9日,国家卫健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指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
在通知中,国家卫健委要求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主动配合,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
并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不断优化公立医院用药结构
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国家卫健委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配备和使用情况,分析用药类别结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使用、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采购价格变动、药品支付报销等情况,为临床综合评价提供基础信息,并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并在数据分析和深度挖掘基础上,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持续有效保障药品供应,更好促进“三医”联动。
此外,利用药品使用监测,还可以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推动有关证据用于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的遴选和动态调整;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提高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
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促进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提出改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合理化建议,引导企业研发生产适宜临床需求的药品。
随着公立医院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不合理使用严重的药品或将面临系列调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