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认证:一张中国吃货地图
李梅梅
如果把中国按地理标志划分,那应该是一个巨大的吃货市场,很多地理标志基本都是吃的和喝的,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烟台苹果、五常大米、平谷大桃、贵州茅台等。地理标志为了满足大家的味蕾而生,小编给起个名,叫“舌尖上的地理标志”吧。
图片由中细软知识产权博物馆提供
当农产品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可以显著提高农产品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尤其是近年来,由于自然环境、雾霾天气等影响,使得人们对吃得好、吃得健康等看得尤重。有机食品、新鲜果蔬电子商务平台的上线,都是在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下诞生的,而这恰恰给农产品提供了更好的舞台。
讲故事重要还是树立品牌重要?
大家都知道,东北有一个“五常大米”的品牌特别知名,然而,就是因为其太出名了,所以出现了各种假冒现象。面对市面上那么多假冒劣质米的出现,很多消费者已经产生了怀疑情绪,所以这种情况最难受的其实是商标品牌的关系人。那么此时怎样才能告诉消费者这是真的呢?
在小编接触的一个中,有一个是做东北大米的。店主在淘宝上经营一个网店,网店里卖的就是自己家乡生产的大米。由于店主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业生产者,所以对生产一事烂熟于心。于是他将自己从春天播种、到秋天收获的各个环节都拍成了图片放在网上,这样可信度就更高了。买家通常都会相信这样的事实。
最重要的是,店主还把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放在网上,里面的地址显示确实是“五常”无疑。
这样就得到了很多消费者信赖。
然而是不是因此就能证明讲故事比树立品牌更重要?当然不是,恰恰相反,讲故事树立品牌中相对重要的一环,是让别人更加信赖你的品牌。如果,想要故事讲得精彩,就必须要以品牌为出发点。树立品牌,首要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是提升农产品增收的重要途径
其实,注册商标也好,申请地理标志也好,都是增加农产品收入的重要途径。一旦农产品打上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标签,就代表着质量与安全、消费与信誉等。消费会更愿意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面子上为品牌买单,收入自然水涨船高。
实际上,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是一个表示农产品特征和地域特征的天然品牌,具有比同类农产品更高市场价值与市场推广效应。其内涵包括质量安全、消费信誉、人文内涵、产业价值、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内在因素。
同样是生产苹果,有地理标志保护的苹果就可以有效促进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差异化,形成不同风格,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格局。而没有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保护的苹果就只能依靠苹果的外形和大小来说话了。
话说回来,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由农产品无人问津或鲜有人问津,到供不应求的内在转变。没有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农产品找销路的一个过程,而有地理标志的保护,继而提升了产品美誉度的同时其实也是问市场要销量的过程,供应商也会看中这些选择货品。
从大的方面说,地理标志其实是提升地区经济的有利杠杆。我国著名的地理标志都以农产品居多,但不是所有地理标志都是农产品,所以,相对于农产品而言,地理标志才是提升增收和美誉度的重要途径。
最高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注册商标,都要重点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范畴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大家日常经常接触的商标一般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而地理标志商标则属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范畴。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由于强调产地的作用,所以就注定了地理标志和“吃”有着莫大的联系,当然,也与“喝”有着不小的渊源,尤其是白酒品牌。由于中国的白酒文化比较悠远,所以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酒也被大家所熟知,这些地理标志都是以地方命名的,一般意义上承载着地区的荣誉与兴衰,例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就是白酒产品中比较优秀的地理标志品牌。
图片由中细软知识产权博物馆提供
地理标志能够无效其他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所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该商标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是不予注册的。对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则可以继续使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重新厘清和解释。《规定》指出,地理标志可以无效与之相同名称但不是同一商标的商标。
《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中涉及到《商标法》中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等内容,小编把原文放上,以便知己阅读。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图片由中细软知识产权博物馆提供
细软解读: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规定》实际上是充分明确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无论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与否,都能获得足够保护。尤其是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即使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不同,只要存在使相关公众误认产地来源的情况,都可以据此规定对该商标提出无效申请,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而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规定》则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可以依据本规定或《商标法》的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特别保护。如在个案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据此以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理由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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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细软知识产权